2023-06-22
青年離家居住 需要更好財政準備
隨着青年踏入人生不同階段,又或因工作需要,而期望搬離原生家庭。不過,根據政府統計處2021年人口普查的5%樣本數據,現時大部分18至34歲的青年仍然與父母同住。數據顯示,在64,952名住在家庭住戶(指居於同一屋宇單位並分享開支的住戶,亦包括自行承擔生活開支的一人住戶;不包括居住在學生宿舍、院舍等的非家庭住戶)的青年中,逾七成(72.4%,即47,022人)與本人父母同住;另有2.8%青年已婚,並搬離原生家庭,改與配偶及配偶的父母同住。即合計有逾七成半(75.2%,即48,826人)青年與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同住(下稱同住青年),其餘近兩成半只與配偶同住(可能與其子女同住)、與其他人士同住或獨居(下稱非同住青年)。以下筆者嘗試分析「同住青年」和「非同住青年」的一些重要分別。
非同住青年教育水平及收入較高
從圖1可見,同住青年的教育程度較低,較多屬高中及以下(38.4%)及文憑至副學位學歷(20.9%)(較非同住青年分別多6.0及6.1個百分點);相反,非同住青年持有碩士及以上學歷的比例(16.0%)多於同住青年(4.7%),差異達11.3個百分點。這清楚反映學歷較高因而工資較高的青年較有條件選擇另行居住。
此外,從表1所示,同住青年較多屬學生(19.1%,較非同住青年多14.6個百分點)。箇中原因極可能是,學生未有足夠的經濟能力搬離原生家庭,亦未有急切需要。相比非同住青年,他們亦較少屬工作人口(少10.3個百分點)及其他非從事經濟活動人口(少7.6個百分點)。投身職場的青年在經濟上較有能力應付獨立居所,加上工作上或隨年齡增長結婚後或有遷居的需要,因而有更多誘因搬離原生家庭。事實上,非同住青年大多已婚(較同住青年多46.2個百分點),而部分青年(主要為女性)可能在婚後選擇照顧家庭,導致他們當中屬其他非從事經濟活動人口也較同住青年多7.6個百分點,因為其中的料理家務者或無酬照顧者也分別較同住青年多4.6及4.0個百分點。
能否搬離原生家庭主要取決於青年的經濟能力,數據也顯示同住青年的失業率(10.3%)較非同住青年(5.5%)高4.8個百分點。況且人口普查期間(2021年年中)疫情反覆,部分青年或會因而失業,選擇與自己或配偶的父母同住有助減低開支。另一方面,同住青年中也有較多是以半工讀進修:同住青年的工作人口中有13.6%仍在讀書,非同住青年則只有7.1%,相差6.5個百分點。這些半工讀青年要應付學費支出,減低其搬離原生家庭的經濟能力。
根據表2,同住青年較多從事文書支援人員(20.0%)及服務及銷售人員(21.4%),分別較非同住青年多7.5及7.2個百分點。相反非同住青年較多從事經理(11.2%)及專業人員(24.1%),分別較同住青年多6.7及10.2個百分點。一般而言,同住青年從事的職業賺取較低收入,難以應付搬離原生家庭的開支。
當比較有工作的同住和非同住青年的每月所有職業收入後,結果顯示低於20,000元(港元,下同)的收入群組,同住青年(合計佔59.6%)的比例明顯多於非同住青年(合計佔33.7%)(見表3);而在20,000至24,999元及25,000至29,999元收入群組,非同住青年的比例和同住青年的比例十分接近。在此水平以上的30,000至34,999元及35,000元以上的收入群組,則非同住青年的比例明顯多於同住青年(分別相差3.6及21.7個百分點)。換句話說,35,000元可能為「分界線」,達到此收入水平的青年或較有經濟能力應付搬離原生家庭的開支。
關注青年搬離家庭的經濟壓力
縱使非同住青年的經濟能力較高,但他們的經濟負擔也較大。從圖2可見,在有工作的同住青年中,近五成(49.9%)的住戶有至少三名工作人口,相反非同住青年(撇除一人住戶)則只有不足兩成(18.9%)。若計算青年每月所有職業收入與其家庭住戶每月收入的比例,同住青年及非同住青年的平均百分比分別為43.4%及55.2%,反映非同住青年較多作為住戶重要經濟支柱(或較少可分擔支出的住戶成員)。因此,若青年要搬離原生家庭,他們須計算這方面的經濟負擔。相對而言,若收入較少同住青年的家人仍有收入,則有較多人可分擔家庭共同開支,他們的財政靈活程度也會增加。
總括而言,現時大部分18至34歲青年與父母同住,當中有不少為學生(包括半工讀學生),以及收入較低的在職青年。部分青年會受到經濟能力的限制,未能隨着生活和工作的變化而搬離原生家庭。雖然青年與父母同住可以節省開支,亦可互相照顧,對青年及整個家庭有一定好處;但隨着青年成長,當中會希望有不同居住和生活的安排。筆者忖量這些期望離家獨立的青年,在面對龐大額外開支的時候,他們的心理和財政是否準備好?現時有沒有足夠政策配合不同階段青年的需要?這是值得進一步探討的重要課題,從而讓青年可在更適合的居住環境下,向其人生目標努力邁進,回饋社會。
2023年6月22日原文刊於《信報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