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-02-08

教育與規管並行 將欺凌變作「欺零」

關鍵字 > 身心健康欺凌

最近網上流傳疑似中學生被欺凌片段,大眾對涉襲者的行為及校方「同學間過火嬉戲」的回應,感到譁然。這並非單一個案,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於2017年發表的研究結果指出,多達32.3%的受訪本港中學生表示曾被欺凌,比率屬調查地方中最高。有意見認為這顯示社會並無正視校園欺凌情況,涉事學校更嘗試淡化問題。

 

欺凌影響深遠、禍及多方

 

除了上述深受社會關注的個案,近年本港發生多宗同類事件,更有被質疑導致受害人輕生的悲劇。不少人批評社會,特別是涉事學校忽視問題,某程度上反映學校及其他持份者對何謂欺凌及其影響缺乏了解。

 

儘管教育局已將欺凌定義為「重複發生、具惡意,以及權力不平衡」的行為,但各持份者似乎難以確定個別事件是否屬於欺凌,如欺凌者和老師辯釋為「玩下啫」,被欺凌者和家長則擔心「唔知算唔算係」。假如事件涉及網絡欺凌,由於欺凌者可於網上隱藏身份,並作出不受地域限制的攻擊,因此更易超出相關人士的認知範圍。往往要到事態嚴重時,各持份者才緊急和認真處理問題,錯失阻止其惡化的良機。

 

更甚者,部分人誤以為欺凌者的行為不會帶來嚴重後果,最多是「整損手腳」。但不少研究證實,不論是欺凌者、被欺凌者,以至目擊者,都會受到短期和長期的負面身心健康影響,如學業成績倒退,欺凌者和被欺凌者更分別有較高的犯罪和自殺傾向。

 

為提升社會包括學校對欺凌事件的重視程度,不同持份者應協力加強有關的教育和宣傳工作,讓各界對欺凌的定義和影響有更深入的認識。

 

處理欺凌事件的機制欠完善

 

各持份者也因為處理機制欠完善,未能有效應對欺凌事件。學校方面,可能會基於各種原因「冷待」事件,例如不確定它是否屬於欺凌,也忽視其嚴重性、覺得家醜不可外揚,以及教育局只要求學校在每個學年完結後匯報欺凌事件數目,而局方未必會跟進,也不會定期公開數據供人查閱。正因如此,政府、教育界和大眾未能清楚校園欺凌情況,而假若有學者希望研究此課題,也缺乏充足的資料和數據作分析。為此,教育局可與學校協調,確保後者適時和準確匯報數據,更可協助學校制訂一份讓學生以匿名形式反映校內欺凌狀況的問卷,並經整理後定期公開有關資料,讓各界對現況有更多了解。

 

即使學校向教育局匯報所有欺凌事件,並不等於其責任已完成;更根本的問題是,學校有否制訂清晰的處理機制,為被欺凌者以至目擊者提供安心反映的渠道?學校又是否有足夠的受訓老師和社工去識別和處理問題?

 

至於家長和被欺凌者,面對的困難是不確定應向社工、老師或警務人員舉報,還是求助於社會福利署或教育局?究竟他們應按事件的發生地點、性質或是嚴重程度去衡量並作決定?從上述可見,就處理欺凌事件,不管是匯報或投訴機制均有待改善,各持份者也需要不同而適切的支援。

 

法例未能提供全面保障

 

處理機制以外,本港涉及欺凌,包括網上欺凌的法例也須與時並進。目前有多條法例應對各種欺凌情況,例如若案件侵犯個人資料,或受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保障;若受襲的是少數族裔人士,欺凌者可能觸犯《種族歧視條例》;若過程涉及不當使用電腦,欺凌者有機會被控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161條,即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」。

 

但由於本港並無針對欺凌的法例,如果個別事件與上述情況無關,被欺凌者未必得到充分的法例保障。除此之外,某些行為或會構成普通襲擊、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等罪行,這會否導致學校以為只有傷害到他人身體才視作欺凌,而忽略言語暴力和排斥等行為,減低對有關事件的警覺性?

 

有鑑於此,當局應詳細檢討現行法例是否能夠有效處理欺凌情況;如有不足之處,應考慮向公眾諮詢是否有必要制訂具體法例。

 

教育是最有效的預防手段

 

必須強調的是,懲罰並不是處理欺凌事件的終極方法,教育才是最有效的預防手段。各界要反思為何欺凌者會作出如此行為,又可怎樣避免其再次發生?當中,家長應教導子女關心和尊重別人、學校要加強德育教育,社會則要致力傳遞不容許欺凌事件的訊息,從而多管齊下,做到校園零欺凌。

 

 

2019年1月30日原文刊於《明報》

相關項目 / 相關文章